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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为民措施
一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
为贯彻落实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.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,本着依法、公开、公正、廉洁、便民、高效的原则,在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行如下为民措施。
1、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。
2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行政审批事项、审批程序、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。
3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、处罚程序、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。
4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、标准、依据和缴纳时限。
5、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、基准确地价和标定地价,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、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,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、变更、保留等信息。
6、除涉及保密的以外,公开土地登记、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,土地供应计划、土地出让方案、土地出让结果,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,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,方便社会公众查询。
7、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,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,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、计划清楚、明白。
8、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。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,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,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.土地登记发证,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,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,均实行窗口接待、封闭运行、接办分离、限时办结。
9、对信访、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、矿产违法案件线索,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,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。
10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,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,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。国土资源部设立中国土地矿产法律热线(电话16829999)。
以上各条措施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。
二、落实行政为民措施工作分工
1、向社会公开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主要内容,由规划测绘管理科负责;
2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行政审批事项、审批程序、审批要件及审批结果,由行政审批办文窗口负责;
3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、处罚程序、处罚时限及重要典型案件处理结果,由执法监察科、执法监察支队负责;
4、向社会公开土地、矿产方面依法收费的项目、标准、依据和缴纳时限.由财务科负责;
5、依法向社会公告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、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.公告国家规划矿区范围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、划定后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,公告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延续、变更、保留等信息,由耕地保护科、地价所、矿产开发管理科、矿产资源勘查储量管理科负责;
6、除涉及保密的以外,公开土地登记、土地变更调查统计资料,土地供应计划、土地出让方案、土地出让结果,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登记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,公益性地质调查及矿产勘查成果资料等信息,方便社会公众查询,由地籍管理科、档案馆、土地储备中心、
土地利用科、矿产开发管理科、矿产资源勘查储量管理科负责;
7、公开农村居民点用地规划,将农村宅基地现状和规划图及用地计划表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,使群众对宅基地建设规划、计划清楚、明白,由规划科、民房站负责;
8、对法定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承办制度,凡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,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,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,土地登记发证,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请,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等,均实行窗口接待、封闭运行、接办分离、限时办结,由行政审批办文窗口、耕地保护科、土地利用科、土地整理中心、地籍科、矿产开发管理科、矿产资源勘查储量管理科负责;
9、对信访、举报等群众反映的土地、矿产违法案件线索,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立即进行分类处理,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查并决定是否立案,由办公室(信访办)、执法监察科、执法监察支队、纪检监察室负责;
10、设立国土资源法律热线,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,由法规宣教科负责。以上各项措施中公开、公告、公示所需载体(包括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杂志等新闻媒体、网络媒体、公示栏、宣传册等)的联系、安排、制作,统一由办公室、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组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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